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發改委、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和湖泊(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廣電局、能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辦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持續優化我省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委《關于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的通知》(發改法規〔2021〕240號)要求,現就建立健全我省招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健全全省招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
優化營商環境是當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招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長期性、艱巨性,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著力健全長效機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實為不同所有制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要加強統籌協調,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承擔起招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建設的責任,久久為功,持續發力,進一步優化我省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
二、嚴格規范地方招投標制度規則制定活動
各市(州)應當按照全省招投標統一制度規則的要求,加大對本地制定的招投標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整合力度,按照應減盡減,能統則統的原則,對保留的招投標制度規則類文件實行總量控制和增減掛鉤,避免邊清邊增。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設定證明事項,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新出臺制度規則前,要認真評估必要性,現有文件可以解決或者修改后可以解決有關問題的,不再出臺新文件;對此前發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對同一事項有多個規定的,根據情況作出合并、銜接、替代、廢止等處理。
各市(州)有關部門此后新制訂的招投標制度規則類文件,應當征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和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認真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般不少于30日,并按照總量控制、增減掛鉤原則于發文后五個工作日內由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湖北省)公布。
三、清理整合招投標制度
各市(州)有關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執行、誰清理”的原則,對本地清理后保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招投標制度規則類文件匯總報送至本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由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按發文部門分類整理形成本地招投標制度規則類文件目錄后,于2021年10月31日前報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直有關部門清理保留的文件,匯總形成目錄后,于2021年10月31日前匯總報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
各地各部門報送的文件目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文件文本要求為電子文檔形式,WPS、DOC、DOCX格式。此后新制定的此類文件,發文部門應于發文后十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一并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湖北省)公布。
2021年11月1日起,除省級確定的招投標制度改革先行試點地區制定的相關制度外,各縣(市、區)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標制度規則類文件。試點地區制定的相關試點制度應在發文后十個工作日內由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交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轉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湖北省)公布。試點制度文件應明確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試點制度文件不納入市(州)增減掛鉤范圍。
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將各地各部門匯總報送的招投標制度規則文件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湖北省)公布,并動態更新;省直有關部門在本部門門戶網站設置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湖北省)的專門鏈接,方便市場主體查詢;未列入制度規則文件目錄并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湖北省)公布的制度,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四、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
各地每年至少以“雙隨機、一公開”模式對本地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開展一次集中抽查檢查。集中抽查檢查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牽頭,采用多部門聯合檢查形式開展,各參與部門應按要求委派執法人員參加。集中抽查檢查應當緊盯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異議答復、評標報告、投標文件、招標代理等關鍵環節、載體,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要合理確定抽查對象、比例、頻次,向社會公布后執行;對問題易發多發環節以及發生過違法違規行為的主體,可采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確實不具備“雙隨機”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按照“雙隨機”理念,暫采用“單隨機”工作方式。抽查檢查結果應通過本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并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同步抄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發改委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湖北省)、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湖北”公布。2021年6月底前省直有關部門將共同制定我省招投標“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并印發全省,各地應按此制度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首批次隨機抽查。
五、暢通招標投標異議、投訴渠道
各地各部門要指導督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在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公布接收異議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依法及時答復和處理有關主體依法提出的異議。要結合全面推行電子招投標,2021年11月底前實現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均可通過電子招投標交易系統在線提出異議和作出答復。要進一步健全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及時對投訴進行受理、調查和處理,并網上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積極探索在線受理投訴并作出處理決定。各地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職責,以清單方式列明投訴處理職責分工,避免重復受理或相互推諉;要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快落實農業農村、廣播電視、能源等行業領域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完善監管措施。
六、建立營商環境問題線索常態化征集機制
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本部門門戶網站常態化征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線索,不定期分析招投標營商環境情況,針對性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不斷優化營商環境。要建立健全省、市、縣協同辦理機制,確保有效線索得到及時核查,違規文件得到及時修改廢止,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糾正,不斷改進管理、提升服務。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發改委和省直有關部門發現地方落實招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不力的問題,將通報給當地人民政府,典型問題向社會公開曝光。
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認真落實本通知要求,及時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和省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階段性進展;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事機構作用,會同各有關部門督促所轄縣(市、區)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2021年12月底前,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將本地區落實招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情況總結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湖北省水利廳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商務廳 湖北省廣播電視局
湖北省能源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