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深入貫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有關“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要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范、公開透明、服務高效原則,加快推進平臺交易全覆蓋,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技術標準、數據規范,創新交易監管體制,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指示精神,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要求,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發改法規〔2019〕2024 號)與我省實際相結合,建立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加快推進清單內公共資源平臺交易全覆蓋,推動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進平臺,做到“平臺之外無交易”。
二、制定背景
2016年,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第一批)》(鄂政辦發〔2016〕55 號),將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土地出讓等五大類、82個子項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納入到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
2019年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發改法規〔2019〕2024 號),將公共資源交易范圍進行了進一步擴展,并要求各地制定目錄清單。
為切實有效落實該項任務,省人民政府決定重新制定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并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健委、省國資委、省醫保局、省機關事務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等十余個部門共同負責起草。
三、制定依據
(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有關精神;
(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
(三)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發改法規〔2019〕2024號);
(四)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函〔2019〕55號);
(五)《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第一批)》(鄂政辦發〔2016〕55 號)。
四、內容及舉措
我省此次制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共14類、27個子項。內容涵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股、物)權、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林權、農村集體產權、無形資產、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罰沒資產、藥品(藥械)采購等多個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以目錄清單形式明確公共資源交易范圍,對于規范我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優化營商環境。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通過以目錄清單方式厘清公共資源交易范圍,明確監管重點領域,減少政府對市場自主行為的干涉;
二是強化重點監管。明確監管重點,堅持“應進必進”,將國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的內容全部納入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推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實現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集中監管,以“統一規范”引領“陽光交易”。同時,對國家目錄指引中未明確具體內容的項目結合我省實際進行逐項細化,強化了制度的剛性;
三是回應社會關切。將國家目錄指引未包括的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用耗材、疫苗集中采購以及大型醫用設備采購這類直接關系民生、群眾關注度高的交易活動納入了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并明確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強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是維護市場自主權。以問題為導向,對于民間投資項目及未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明確強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避免了“公共資源交易”概念的泛化和濫用。
五、新舊政策差異
本次制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與我省2016年《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相比,增加9大類,減少了55個子項。2016年《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所有項目全部納入了本次新制定的目錄范圍,沒有刪減項。子項減少的原因是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由過去的列舉法(共65項)合并為1項,其余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林權、農村集體產權、無形資產、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罰沒資產處置等均為新增項目。
來源: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