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督管理條例》已于5月28日經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會議表決通過,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條例》是我省關于國家《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的配套性地方法規,也是我國首部關于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內容嚴格遵循了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面體現了國家關于“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改革精神,主動適應了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發展的需要,標志著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改革正式步入法律化軌道,對于鞏固提升我省公共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成果和加快推進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歷經近十年的改革創新,取得了明顯成效。目前,省、市、縣三級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和交易中心全覆蓋,凡屬國家和政府投資或主要投資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鐵路等建設工程項目和政府采購、產權交易、土地招拍掛、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等項目都已納入各級交易中心實現集中交易,交易規模已由2006年的500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5000億元;已先后制定各類規范性文件、標準文本60余份,招標投標過程監管、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招標投標投訴處理、違法違紀行為管理、誠信體系建設等逐步實現規范化管理;已實現水利、房建工程和監理項目招投標網上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正在設計開發國土、交通、貨物等項目的網上交易系統,省、市(州)兩級電子交易平臺、服務平臺 “一網一庫一規”工作正在加緊實施;已累計受理處理各類投拆舉報、查處各類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7000余件,有力維護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